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政府采购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高度重视。确保本地区信息公告依法依规、严谨准确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媒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需经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信息公告。
三、“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并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该网站上发布公告,在该网站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将会同步推送至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并对所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五、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项目公告,必须明确采购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在公告中明确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原则上不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确需发布的,必须在明确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后,在“其他招标采购信息”栏中发布。
六、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项目信息公告,应当按照机电产品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其指定媒体上发布,无需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
七、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发布信息公告,应当在每个工作日8:30-16:00时段提交公告送财政部门审核,送审时段内提交的公告当日完成审核发布,并从次日开始计算公告(公示)期限。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能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发布信息公告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未能规范发布信息的采购代理机构予以通报。